来源:湖北房屋质量检测站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5日 字体:[ 大 中 小 ]
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问题整改。